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8號
- 原告
- 冠森庭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瓊瑩
- 被告
-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薇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5,527,7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135,527,7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4,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184,08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