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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林修平
  • 法定代理人
    郭瓊瑩、王薇薇

  • 原告
    冠森庭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8號 原 告 冠森庭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瓊瑩 被 告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薇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5,527,715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135,527,7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4,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184,08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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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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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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