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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林修平

原告
冠森庭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瓊瑩
被告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薇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5,527,7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135,527,7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4,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184,08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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