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林瑋桓
- 當事人佇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79號 原 告 佇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沐軏 訴訟代理人 顏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尚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5,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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