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預為抵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蔡牧容

  • 當事人
    祥善工程有限公司鑫治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95號 原 告 祥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翰 訴訟代理人 董子涵律師 被 告 鑫治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堅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預為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69,865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4,329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另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有先、備位之分,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二、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臺北市○○區○○ 段○○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建照號碼110建字第67號), 權利範圍全部,辦理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5,369,865元 之預先抵押權登記(下稱系爭登記)。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868,49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369,865元,高於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 價額4,868,490元,依上開規定,應依價額高者定之。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69,8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329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顏莉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