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52號
- 上訴人
- 光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耀生
- 被上訴人
- 邱文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52號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一、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參仟肆佰捌拾貳元(利息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附具上訴狀繕本一份,亦應補正。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補正上訴狀繕本一份,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