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匡偉、陳正昇、張庭嘉
- 法定代理人熊玲玲、宋友仁
- 原告皇家遊騎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克莉絲汀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台北晶麒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皇家遊騎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玲玲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克莉絲汀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玲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北晶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7,2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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