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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匡偉陳正昇張庭嘉

上訴人
即原告
皇家遊騎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玲玲
上訴人
即原告
克莉絲汀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玲玲
被上訴人
即被告台北晶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7,2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張庭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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