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0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皇家遊騎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玲玲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克莉絲汀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玲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台北晶麒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宋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7,2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