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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李桂英

  • 當事人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46號 原 告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被 告 敦南捷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顧美瑤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律師 蘇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2、15-16頁中關於「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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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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