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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47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陳正昇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被告
慶捷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紹仁
訴訟代理人
黃奕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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