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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陳正昇
  •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羅紹仁

  •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慶捷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4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被 告 慶捷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紹仁 訴訟代理人 黃奕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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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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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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