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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18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鄭佾瑩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張書豪
被告
謝永興即振興實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叁仟叁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以授信約定書第32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16日及112年5月15日簽訂授信約定書2份及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2份,嗣被告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惟自113年12月30日起未依約清償,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原告新臺幣77萬3,319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償還,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機兼債權憑證、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附表、利率歷史紀錄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77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證物一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均為新臺幣/民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借款金額 積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50萬元 1萬6,384元  自113年4月17日起至113年12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即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72%加碼0.575%)     自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81%計算(即按基準利率季調3.31%加碼3.5%) 自113年12月31日起至114年7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0.681%計算;自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62%計算   33萬3,456元  自113年1月17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2.17%計算(即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595%加碼0.57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12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即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72%加碼0.575%)     自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81%計算(即按基準利率季調3.31%加碼3.5%) 自113年12月31日起至114年7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0.681%計算;自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62%計算 2  50萬元 2萬1,026元 自113年2月17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2.17%計算(即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595%加碼0.57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12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即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72%加碼0.575%)     自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81%計算(即按基準利率季調3.31%加碼3.5%) 自113年12月31日起至114年7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0.681%計算;自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62%計算   40萬2,453元 自113年2月17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2.17%計算(即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595%加碼0.57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12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即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72%加碼0.575%)     自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81%計算(即按基準利率季調3.31%加碼3.5%) 自113年12月31日起至114年7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0.681%計算;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62%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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