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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0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林詩瑜

原告
曾麗仁
訴訟代理人
何仁崴律師
被告
曾國欽
被告
曾姿雅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杰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21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詩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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