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85號
- 原告
- 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峯
- 訴訟代理人
- 林宇宸
- 訴訟代理人
- 黃韋齊律師
- 被告
- 勝威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錦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具狀聲請調查證據,故本件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