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陳乃翊
- 法定代理人陳志峯、吳錦源
- 原告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勝威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85號 原 告 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峯 訴訟代理人 林宇宸 黃韋齊律師 被 告 勝威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具狀聲請調查證據,故本件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泊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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