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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8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陳乃翊

原告
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峯
訴訟代理人
林宇宸
訴訟代理人
黃韋齊律師
被告
勝威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具狀聲請調查證據,故本件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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