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642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王世宏
- 被告
- 安適資訊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騰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肆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保證書第7條、約定書第21條之約定可憑(見本院卷第11
至16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安適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安適公司)邀同被
告王騰緯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0年8月11日與原告簽立約
定書、保證書,約定其就被告安適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
,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借款、票款、墊款等
一切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範圍內負連帶
清償之責。嗣被告安適公司於110年8月12日向原告借款2筆
,金額分別為40萬元、160萬元,借款金額合計為200萬元,
借款期限自110年8月12日至115年8月12日止,前12個月均為
還本寬限期,自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
息均採二段式計收,借款利息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
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1.655%計算(本件違約時之約定利率
為週年利率3.375%,計算式:1.720%+1.655%=3.375%),並
約定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
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安適公司自
113年10月1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原告本金123萬4,724元及利息、違約
金未給付,而被告王騰緯既為上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
自應與被告安適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
二、被告到庭陳述對於積欠款項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均不爭執
,僅希望可以協商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
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
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
、第740條亦分別有明定。末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
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
部之給付,亦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規定。
㈡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
書2份、借據2份、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2份、貸款逾期未繳
通知函暨招領逾期信封與郵件收件回執、放款客戶授信明細
查詢單、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63頁、第85頁),
核屬相符,且被告王騰緯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不爭執,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被告安適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
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揆諸上開規定,被告安適公司自應
負清償責任。而被告王騰緯既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
依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王騰緯連帶負清償責任,自屬有
據。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單位:新臺幣;年:民國)
編號 請求金額 (即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1 23萬8,145元 自113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3.375% 自113年12月13日起至114年6月12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4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99萬6,579元 自113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3.375% 自113年11月13日起至114年5月12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123萬4,7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