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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
    黃愛真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鄭異鐘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永富小吃店王武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7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琨展 被 告 永富小吃店 兼 法定代理人 鄭異鐘 被 告 王武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被告「富永小吃店」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永富小吃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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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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