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黃愛真
-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鄭異鐘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永富小吃店、王武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7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琨展 被 告 永富小吃店 兼 法定代理人 鄭異鐘 被 告 王武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被告「富永小吃店」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永富小吃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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