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48號
- 原 告
- 黃美玲
- 訴訟代理人
- 吳益群律師
- 被 告
-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俊隆 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林士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就原告追加之訴部分,業經本院以民國114年9月3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0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47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追加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