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0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黃莉莉
  •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 原告
    黃美玲
  • 被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48號 原 告 黃美玲 訴訟代理人 吳益群律師 被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就原告追加之訴部分,業經本院以民國114年9月3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14 年10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47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追加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巫玉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