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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4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黃莉莉

原 告
黃美玲
訴訟代理人
吳益群律師
被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就原告追加之訴部分,業經本院以民國114年9月3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0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47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追加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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