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5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鑫元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雲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阿波羅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潘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205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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