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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0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黃靖崴
  • 法定代理人
    柯光隆、蘇怡寧

  • 當事人
    創實雲端科技有限公司禾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60號 原 告 創實雲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光隆 被 告 禾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怡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亦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3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 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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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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