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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9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吳佳樺

上訴人
微音符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張雅筑
上訴人
麥志豪
即被告
被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判決被上訴人即原告勝訴,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30,143元(見本院卷第8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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