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0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吳佳樺
- 法定代理人張雅筑、李嘉祥
- 上訴人微音符有限公司法人、麥志豪
- 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94號 上 訴 人 微音符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張雅筑 上 訴 人 麥志豪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判決被上訴人即原告勝訴,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30,143元(見本院卷第8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3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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