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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0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吳佳樺
  • 法定代理人
    張雅筑、李嘉祥

  • 上訴人
    微音符有限公司法人麥志豪
  • 被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94號 上 訴 人 微音符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張雅筑 上 訴 人 麥志豪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送達代收人 胡博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以114年度訴字第2094號裁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7月2日由上訴人收受,上訴人就該裁定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 等法院於同年9月2日以114年度抗字第1017號裁定抗告駁回 確定,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可稽,則上訴人依 法即應補繳裁判費。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足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簡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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