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99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美玲
- 訴訟代理人
- 曾士軒
- 被告
- 鑫峖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格榕
- 被告
- 游琪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判決欄位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內容 1 主文欄第1行 被告鑫峻有限公司 被告鑫峖有限公司 2 事實及理由欄貳、一、㈠第1行 緣被告鑫峻有限公司(下稱鑫峻公司) 緣被告鑫峖有限公司(下稱鑫峖公司) 3 事實及理由欄貳、一、㈡第1行 嗣被告鑫峻公司依系爭契約 嗣被告鑫峖公司依系爭契約 4 事實及理由欄貳、一、㈡第4至5行 债權管理部來函通報,通知被告鑫峻公司之債信狀況惡化 債權管理部來函通報,通知被告鑫峖公司之債信狀況惡化 5 事實及理由欄貳、一、㈡第10行 被告李格榮 被告李格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