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隆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克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敦翰布仕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按第二審上訴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固應表明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惟此項聲明未明白記載者,如依其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本旨,及其在第一審所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已可認其上訴聲明之內容如何,自不得以其記載稍欠明確,即謂其上訴之程式有欠缺(最高法院30年抗字第41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上訴人於第一審訴之聲明為被上訴人之訴駁回,經本院判決上訴人一部敗訴,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11萬5,260元及法定利息,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於民事聲明上訴狀已表明不服原判決之意,堪認上訴人上訴利益為111萬5,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9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