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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19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范智達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何增耘
被告
NUMAX INTERNATIONAL CORP.
被告
新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麟文
被告
陳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叁萬玖仟伍佰伍拾陸點壹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零陸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簽訂之約定書第20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8、20、22、24頁),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NUMAX INTERNATIONAL CORP.(簡稱NUMAX)於民國108年01月18日邀同被告陳麟文及陳聖傑簽立保證書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等,在本金新臺幣4,800萬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復另於112年12月26日邀同被告陳麟文及陳聖傑簽立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在美金60萬元額度及約定期間內循環借款使用。另被告新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簡稱新邁公司)於108年1月18日與原告簽立約定書,112年12月13日邀同被告NUMAX簽立授信額度轉供境外公司使用聲明書,約定於美金60萬元額度內轉供境外公司被告NUMAⅩ共同使用。㈡被告NUMAX前向原告申請進口信用狀開狀後轉借款三筆,三筆原借款本金合計美金64,316.72元,其中一筆本金美金22,389.51元之借款,已於113年12月2日到期,惟被告NUMAX未依約還款,依渠等簽立之約定書條款第5條第1款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原告據此要求被告NUMAX清償積欠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等,詎未獲清償,迭經催討無效,原告遂於114年2月27日將被告三筆借款全數視為到期,又原告於114年1月10日授扣被告存款帳上美金82.95元還款,114年2月27日沖償備償存款美金23,187.32元及114年3月6日沖償先前抵銷之存款折合美金3,167.45元,現被告NUMAX目前尚欠本金二筆,金額合計美金39,556.19元,其每筆借款金額、餘欠本金、借款起訖日、最後付息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等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㈢其餘被告陳麟文及陳聖傑為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償付責任,另被告新邁公司簽立授信額度轉供境外公司使用聲明書,同意被告NUMAX對原告所負之全部未清償債務,負連帶債務之責,絶無異議,故亦應同負連帶償付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影本1紙、約定書影本4紙、授信額度轉供境外公司使用聲明書影本1紙、進ロ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影本1紙、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影本2份、進ロ信用狀/外幣貸款未還款及外幣保證案件明細資料1紙、承兌及付款電文3紙、進ロ到單通知書影本3紙、催告函及回執聯影本5紙、其他交易憑證影本2紙、匯出匯款交易憑證(催收款項收回)影本3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71頁),且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萬7,061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載。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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