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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18號

返還保固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廖哲緯

原告
中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耀生
訴訟代理人
徐瑋琳律師
複代理人
呂嘉敏律師
被告
山林水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又綺
訴訟代理人
陳思瑄

李惠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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