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95號
- 原告
- 年富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憲治
- 訴訟代理人
- 楊延壽律師
- 被告
- 吳俊德
- 被告
- 何真如
- 被告
- 李建宗
- 被告
- 林鈺淵
- 被告
- 王香蘭
- 被告
- 張瑞文
- 被告
- 白玲
- 被告
- 王方月杏
- 被告
- 林蕭也好
- 被告
- 羅曼綾
- 被告
- 張雅育
- 被告
- 黃繼德
- 被告
- 羅美惠
- 被告
- 許淑美
- 被告
- 許雅涓
- 被告
- 薛開雯
- 被告
- 洛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憲治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616地號)及同段2106建號建物(下稱2106建號)。經查,616地號與同小段2121建號等57筆建物,曾於民國113年5月28日經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該金融機構鑑估616地號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3,979,737元,57筆建物合計50,879,416元;2106建號屬57筆建物之共有部分,係依權利範圍核算後與各筆建物合併鑑價;其中同小段2126建號建物(下稱2126建號)與2106建號權利範圍114/10000合併鑑價為637,126元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114年5月5日松江字第1148003026號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是原告請求分割616地號土地部分,按前揭土地估價結果及原告於616地號之應有部分333/100000計算,價額為2,144,453元。至原告請求分割2106建號部分,查2126建號面積為24.85平方公尺,2106建號權利範圍114/10000換算之面積為10.25平方公尺(2106建號面積為899.21平方公尺;899.21x114/10000 =10.25,小數點二位數以下四捨五入),兩者合計面積35.1平方公尺,按前述建物鑑定價值及面積比例計算,2106建號權利範圍114/10000之價值為186,055元(637,126x10.25÷35.1=186055,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對於2106建號權利範圍應有部分為1/2,有建物登記謄本可據,其價值應為93,028元(186055x1/2 =93028,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37,481元(0000000+93028=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08元,扣除原告已繳16,359元,尚應補繳11,3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