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黃靖崴
- 法定代理人胡光華、陳冠羽
-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築僑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30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蔡學治 被 告 築僑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築僑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冠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捌仟玖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定有明文。再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又清算人,在執行清算職務範圍內即為公司負責人,此觀公司法第113條、第79條、第8條第2項規定自明 。本件被告築僑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築僑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下稱築僑公司)業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於民國114年2月5日以府產業商字第11445894100號函解散登記在案,並經選任被告陳冠羽為清算人,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築僑公司變更登記表、築僑公司股東同意書、築僑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臺北市政府114年2月5日府產業商字第1144589410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頁、第55至63頁)。又原告所主張之原因事實,係發生在築僑公司解散前,核屬該公司清算範圍內之事項,故築僑公司之法人格仍然存續而有當事人能力,並應以清算人即陳冠羽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築僑公司於112年4月14日邀同陳冠羽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就築僑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 、相關費用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築僑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嗣築僑公司於112年4月17日向原告借款100 萬元,借款期間自112年4月17日起至117年4月17日止,借款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違約時1.72%)加碼年利率0.575%機動計息,按月平均攤還本 息。如逾期攤還本金時,按每期應攤還本金自約定攤還日起,依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如借款到期或經原告依約主張加速到期者,按未清償本金餘額自到期日(含視為到期日)起,改依原告當時牌告基準利率(季調,違約時3.31%)加碼年利率3.5%計付遲延利息,另約定本金自約定攤還日(到 期者以到期日、視為到期日)起即利息自應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遲延利率)10%,逾期 超逾6個月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遲延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詎築僑公司就上開借款自113年12月17日 起即未依約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項約定,其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678,9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又陳冠羽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一般借戶專用)、動撥申請兼債權憑證、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歷史表、原告台幣歷史利率查詢、往來明細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47頁、第71至99頁),被告均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為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林芯瑜 附表(時間:民國)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1 67,897元 自113年12月17日起至114年3月30日止 2.295% 自114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2 611,066元 自113年12月17日起至114年3月30日止 2.295% 自114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