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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4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林春鈴

原告
房玉齡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被告
台灣雷克有限公司
被告
特別代理人 林宗翰律師
參加人
邱雅齡
訴訟代理人
陳彥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2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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