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4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林春鈴

上訴人
台灣雷克有限公司
上訴人
特別代理人 林宗翰律師
參加人
邱雅齡
被上訴人
房玉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3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