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42號
- 上訴人
- 台灣雷克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特別代理人 林宗翰律師
- 參加人
- 邱雅齡
- 被上訴人
- 房玉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3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