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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7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朱漢寶

原告
單澄茵
被告
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紹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7至31頁),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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