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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4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林春鈴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李秀慧
被告
飾瑩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侯欽岳
被告
劉蘭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6行關於「按年息2.753%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3.798%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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