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48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 李秀慧
- 被告
- 飾瑩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侯欽岳
- 被告
- 劉蘭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6行關於「按年息2.753%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3.798%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