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盧端廷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喜福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俞涵筑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昌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併計非因財產權而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50元(計算式:4,200+6,750=10,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