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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8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蘇嘉豐

上訴人
即被告
翰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章傑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新全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曉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542,6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5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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