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13號
- 原告
- 薩姆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健利
- 訴訟代理人
- 林紹源律師
- 被告
- 伊歐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又銘
- 訴訟代理人
- 李詩皓律師
- 複代理人
- 朱柏霖律師
鍾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124萬9692元暨自民國114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1頁),現擴張請求為137萬3458元,暨其中124萬9692元自114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12萬3766元自本次變更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73頁),應繳納裁判費1萬7646元,尚不足1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