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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36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黃靖崴

原告
李建鋒
被告
數位通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峯

鄭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請求塗銷土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顯在行使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280號、86年度台上字第142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完成合法清算,並塗銷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40建號建物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登記。依照上開說明,原告起訴之聲明顯在行使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而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之不動產位在宜蘭縣,有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5頁、第17頁),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專屬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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