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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38號

土地標示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宣玉華

原告
劉俞圻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
被告
高信雄
訴訟代理人
高㚬卉
被告
高玉女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高冠鴻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王貴蘭
被告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蔣萬安
訴訟代理人
詹博仲
訴訟代理人
胡思媁
訴訟代理人
許文娟
被告
邱福地
被告
王惠如
被告
高銓龍
被告
高桂子
被告
兼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淑茹
被告
欣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峰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標示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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