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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968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洪文慧

原告
管意皓
訴訟代理人
劉家瑞律師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㈣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㈤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五條前段、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條前段、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至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東龍寬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狀未列載東龍寬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或居所,起訴狀未據原告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起訴狀所載訴訟代理人劉家瑞律師亦未提出委任狀,爰依首揭法條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應記載被告東龍寬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原告或訴訟代理人應在起訴狀上簽名或蓋章。

(三)訴訟代理人劉家瑞律師如受委任,應提出委任狀。

(四)補正前開事項之書狀(亦應經原告或訴訟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及起訴狀暨附屬文件均應提出繕本或影本一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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