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鄭佾瑩
- 當事人王騰緯、金啾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969號 上 訴 人 王騰緯 被上訴 人 金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秉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5,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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