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973號

給付遲延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方祥鴻黃鈺純趙國婕

原告
陳俐君
被告
商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8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萬0,025元,此項裁定分別於114年4月23日、24日送達原告住居所,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69頁),惟原告迄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可佐(見本院卷第73至81頁),其訴之請求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趙國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