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0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李桂英
- 原告周愛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16號 原 告 周愛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通美商務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提出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追加請求金額,惟未據繳納追加之訴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追加起訴後,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8,3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7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7,870元,尚應補繳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另請原告一併陳報上開書狀送達被告之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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