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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0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李桂英
  • 法定代理人
    梁育正

  • 上訴人
    台灣美通商務有限公司法人楊雅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16號 上 訴 人 台灣美通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育正 上 訴 人 楊雅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愛卿間因114年訴字第3016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原判決主文第1項命上 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46,208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上訴人翌日即民國114年5月21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46,2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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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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