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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31號

返還印鑑章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林芳華

原 告
展雲幸福禮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志宏
被 告
湯順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被告返還「展雲幸福禮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印鑑及公司負責人印鑑共2枚,而被告居住在臺北市淡水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在卷可憑(見卷第31頁),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福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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