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19號
- 反訴原告
- 大庫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義峰
- 訴訟代理人
- 曾增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宗聖律師
- 反訴被告
- 天品聯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振寬
- 訴訟代理人
- 高宏銘律師
許皓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授權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萬6,10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0月1日、114年10月17日分別送達反訴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收受,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27、131頁),又反訴原告復表示會盡速在114年10月22日前繳納等語(本院卷第136頁),然迄今均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明細資料、民事查詢簡答表、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65至169頁),是依前開法條規定,足認反訴原告提起本件反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