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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吳佳樺

  • 原告
    陳高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8號 原 告 陳高峯 即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 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 被 告 趙晧名 ○○○○○ 00號6樓 訴訟代理人 余宗鳴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庭宇律師 受 告知人 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3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114年12月26日前補正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 造: ㈠、是否爭執被告於113年3月22日,委託訴外人國揚建築師事務所報價系爭頂樓增建室內裝修核可申請費用,並於同年4月10日委託該事務所申請系爭頂樓增建室內裝修? ㈡、被告於上開時間,是否已得實際使用系爭房屋、系爭頂樓增建? ㈢、原告於何時交付系爭房屋、系爭頂樓增建予被告? ㈣、被告何以得於113年3月22日委託建築師事務所報價,於同年4 月10日委託該事務所申請室內裝修許可,復於同年月19日請漏水師傅至系爭房屋檢測?原告有無同意被告為之? 四、被告應於114年12月26日前補正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 造: ㈠、被告主張系爭頂樓增建之權利瑕疵,係指就系爭頂樓增建有事實上處分權,或就系爭頂樓增建有使用屋頂平臺之合法權源? ㈡、被告何以於113年3月22日,委託訴外人國揚建築師事務所報價系爭頂樓增建室內裝修核可申請費用,並於同年4月10日 委託該事務所申請系爭頂樓增建室內裝修? ㈢、被告之後有無委託他人實際至系爭房屋、系爭頂樓增建裝修?如有,何時實際裝修? ㈣、被告何以於上開時間委託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裝修許可,於113 年4月19日請漏水師傅至系爭房屋檢測?原告有無同意被告 為之?如有,同意時點?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簡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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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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