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08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伊
- 被告
- 晶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張晉源
- 被告
- 鄭淑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