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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
    張瓊華
  • 法定代理人
    楊文彬

  • 上訴人
    李英瑜即德鑫工業社
  • 被上訴人
    京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李英瑜即德鑫工業社 被 上訴人 京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2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141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 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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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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