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張瓊華
- 原告李英瑜即德鑫工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8號 抗 告 人 李英瑜即德鑫工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6日本院所為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惟 迄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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