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8號
- 抗告人
- 李英瑜即德鑫工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6日本院所為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惟迄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35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6日本院所為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惟迄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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