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8號
- 上訴人
- 李英瑜即德鑫工業社
- 被上訴人
- 京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彬
- 訴訟代理人
- 吳家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14年5月6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26,000元,並命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3,141元,上訴人不服提起抗告,嗣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抗字第1124號廢棄前開裁定,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927,618元確定在案。本件依上開已確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