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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6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黃靖崴

原告
永泉運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棋
原告
永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武縣
被告
遠雄劍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倉吾
被告
劉邦雄

金敏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均係在新北市三峽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雖主張本件有合意管轄云云,惟並未提出任何文書證明之,顯然兩造並未就本件損害賠償訴訟有所合意,與合意管轄所應具備之要件不符,本院即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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