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654號
- 原告
- 永泉運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榮棋
- 原告
- 永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武縣
- 被告
- 遠雄劍橋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蔡倉吾
- 被告
- 劉邦雄
金敏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均係在新北市三峽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雖主張本件有合意管轄云云,惟並未提出任何文書證明之,顯然兩造並未就本件損害賠償訴訟有所合意,與合意管轄所應具備之要件不符,本院即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