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潘英芳
-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米迪兒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77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沈佑達 被 告 米迪兒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潓瑄 被 告 周宥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9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9日宣判,惟經查詢被告周宥庭之戶籍資料,其於本件開庭通知書寄達前之114年6月3日已變更戶籍地址,為免送達不合 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李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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