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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潘英芳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米迪兒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77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沈佑達 被 告 米迪兒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潓瑄 被 告 周宥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9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9日宣判,惟經查詢被告周宥庭之戶籍資料,其於本件開庭通知書寄達前之114年6月3日已變更戶籍地址,為免送達不合 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李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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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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