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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12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賴錦華

原告
何侑航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璨鴻律師
被告
林志燦
被告
榮景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
被告
台灣歐多貝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旭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惠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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