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94號
- 原告
- 誠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環
- 訴訟代理人
- 李嘉泰律師
- 被告
- 趙婉芬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之3」,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ㄝ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