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陳雅瑩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呂志仁
被告
船東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明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39,0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依兩造間授信契約書第1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9頁),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船東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船東公司)於民國109年7月9日,邀被告李明學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600,000元、400,000元、800,000元及200,000元,4筆合計金額為3,000,000元,目前4筆現放餘額合計2,439,015元,其4筆借款之到期日及利息、違約金之計付詳如附表所示,依據授信契約書共通條款利息、手續費及違約金之計付約定,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船東公司僅繳納部份本息至113年3月9日即未履約,依據授信約定書第6條第(1)款,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截至目前為止,共積欠2,439,015元及利息、違約金。又被告李明學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存款利率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原借款金額 債權本金 (即請求金額) 借款起訖日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 利率 起訖日 違約 金率 1 1,800,000 1,463,414 自109年7月9日起至116年7月9日止 自113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中華郵政二年期浮動利率加碼年率2.355%機動計付(目前合計為年率4.075%) 自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凡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項約定利率之10%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項約定利率之20%計付。 2 200,000 162,599 自109年7月9日起至116年7月9日止 自113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 800,000 650,403 自109年7月9日起至116年7月9日止 自113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4 200,000 162,599 自109年7月9日起至116年7月9日止 自113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3,000,000 本金2,439,015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