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519號
- 原告
- 林開俐
- 被告
- 段星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即新北市五股區戶政事務所,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兩造已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無從認定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