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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51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蕭涵勻

原告
林開俐
被告
段星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即新北市五股區戶政事務所,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兩造已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無從認定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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